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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匿名公司、简单公司还是任何其他公司,我们最终都会遇到它的解散,随之而来的是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撤销权是《民法典》第 1,029 条简单公司章节中规定的与合伙人相关的商业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根据同一证书第 1,053 条,当其章节未提供自己的规则时,简单公司的规则适用于有限公司。这样,我们看到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第1029条规定的撤销权。 事实证明,上述条款中这样一个机构的使用受到了适用法律的人的批评,他们认为,事实上,在有限公司章节中规定了退出权,其方式是:从技术上讲是不正确的。默认情况下应用简单社会规则。 ltda 分会给出的处理方式。《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如果合伙人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或与他人合并或由他人合并,则合伙人可以退出,即有限公司章节,以第1077条的形式,没有规定合伙人无故退出的权利。 另一个变化是,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能还受公司法规则的管辖。
此时,问题就扩大了。有人认为,由于社会契约受 LSA 管辖,因此在遗漏的情况下,不会适用简单公司的规则,而应适用 LSA 的规则,因为不会有遗漏,因此,撤军将再次受到抑制。 这就产生了适用第 1,029 条的问题:无论第 1,077 条的规定以及 LSA 的补充规则如何,它是否都适用于所有情况? 从理论上讲,我们看到了 WhatsApp 号码数据 关于这个主题的 3 种理论的出现: “第 1,029 条无论如何都不适用,因为第 1,077 条所述的规定完全反映了立法者的意愿。根据这种理解,只有在合伙人不同意修改的情况下,法外动机退出的权利才会被接受根据 Tavares Borba [1]的理解,合同的合并、公司的合并、另一家公司的合并或由另一家公司合并(完全按照第 1,077 条)。 目前这种情况实际上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第 2 条适用第 1,029 条在公共有限公司章节没有补充摄政的情况下,正是由于合伙人先前制定的合同条款,这已经表明他们对应用简单社会的规则缺乏兴趣。这就是法比奥·乌尔霍亚·科埃略 (Fabio Ulhoa Coelho) 的观点和 Tarcísio Teixeira [2]教授. 3最后,如果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适用第 1,029 条,由于有限公司中简单公司规则的应用是辅助性的,而有限公司中 LSA 管辖区的应用是补充性的,即,次要的,正如 Marlon Tomazette 和 André Santa Cruz 所理解的那样” [3]。 第三行是 STJ 在 REsp 1.839.078/SP [4]中通过的,强调了重要的一点:STJ 认为成员的退出权是联邦宪法规定的潜在权利,而没有义务留下来成员。 因此,根据 REsp 1.839.078/SP 的理解,希望退出公司的合伙人,即使没有动机,也可以使用《民法典》第 1.029 条中的程序。 一些人将这一判决解释为背离了合伙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自己制定的规则,因此,从公司被迫支付合伙人资产的角度来看,这是鲁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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